签订离婚协议的误区有哪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田丽丽 时间:2018-10-22

离婚时,一方急于结束不幸的婚姻,草率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由于原离婚协议书签订的较为简易,法院往往不会对离婚条件重新认定。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签订离婚协议的误区有哪些?

一、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要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定之时、双方明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存款余额、币种等。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二、财产已分割完毕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现实中,双方在对住房、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的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

三、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是在已知晓对方财产情况下、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的胜诉机会。

以上就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容易陷入的误区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离婚协议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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