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田丽丽 时间:2019-01-04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那么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一下。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3)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4)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在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在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的时候,虽然无过错方不是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多分,但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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