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家庭成员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田丽丽 时间:2018-07-24

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不受此限制。

一、怎样才构成虐待家庭成员?

虐待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间具有一定亲属或者抚养、赡养、扶助关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经常采用打骂、冻饿、强迫劳动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肉体上的摧残有殴打、捆绑、不让吃饱、不让穿暖、有病不给看,强迫体力劳动等。

精神上的折磨有咒骂、侮辱、限制自由等。

虐待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二、虐待家庭成员,会受到什么处罚?

1、虐待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尚未构成虐待罪的,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才处理虐待家庭成员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把握“不告不理”的原则。

2、构成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狠;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成员,屡教不改,时间长达数月甚至是数年,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等。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诉才处理)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受告诉才受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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