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代理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获支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田丽丽 时间:2019-01-15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田丽丽律师

代理阶段:

代理结果:北京市高院提审本案,且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代理方:再审申请人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

一、案情简介

北京某物业公司与北京中恒博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16年2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某物业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房屋出租给北京中恒博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期限24个月,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第一年每月租金为182996元,第二年每月租金为191190元,其中2016年2月26至2016年3月10日为免租期。租赁合同签订后,中恒博达公司向北京某物业公司支付了相当于3个月房屋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共计548988元。中恒博达公司认为诉争房屋地址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该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就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16日达成一致意见北京某物业公司同意退还房屋保证金548988元北京某物业公司始终未与退还,中恒博达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某物业公司返还中恒博达租赁保证金548988元。北京某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北京某物业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律师办案经过及结果

北京某物业公司委托田丽丽律师代理其与中恒博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一案。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一审判决及上诉人北京某物业公司的相关证据,经询问,上诉人北京某物业公司有一份至关重要的证据在一审时未提交。上诉人与中恒博达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21条明确约定,如果中恒博达公司提前解除合同,保证金及已经支付的房屋租金不退。上诉人有中恒博达公司出具的证明其是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证据,就是该证据在一审时北京某物业公司没有向法庭出示。经过分析一审判决及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律师与上诉人确定了上诉的诉讼策略。本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北京某物业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程序启动后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且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附本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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